医疗损害责任一表通
- 发布于 2025-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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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等规定是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规范来源,也是多数侵权案件中的常用规定,其通过不同章规定了常见的具体侵权责任类型,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状况,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沿袭《侵权责任法》,明确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机构的自己责任和对医务人员的替代责任,即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典型形态。因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患者或者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的纠纷,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注意,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患者”进行定义。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医疗的内涵也不只是局限于治病救人。患者范围的界定实际上与医疗服务的范围密切相关,在医疗服务范围越来越广的情况下,“患者”的范围也需采取更加广义的界定模式,凡是接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人都应属于患者的范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专门就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涉及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原则、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出台与实施为契机,我们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作了系统梳理,逐条进行解读、关联规定梳理(含侵权编司法解释规定),并附典型参考案例,形成对照表格。现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节录成如下“一表通”,欢迎了解(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详细内容请见纸质书)